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人工地受伤,包工头应该承担责任。包工头作为其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因为雇员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