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负责在校期间学生的照顾? |
释义 |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父母,学校也是委托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包括保护人身安全、姓名权、荣誉权,培养教育,管理财产等。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重要职责。未成年人需征得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参加诉讼也需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不得终止代理。 法律分析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1、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但学校也是委托监护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结语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但学校也是委托监护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其人身权利,同时还应管理其财产并维护其财产权益。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代理民事活动和参与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家庭保护中,代理不可或缺,除非具备法定情事,监护人不得终止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政府保护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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