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5、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风险提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