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什么骨折不评等级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骨折不评等级包括:拇指、拇趾外,手指脚趾末节骨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遭遇意外伤害的,这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要负责的,双方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等级。如果评不上等级,是得不到最终赔偿的。只要骨折了,影响了功能,一般可能评定为伤残。 一、眼睛十级伤残赔偿金有多少 眼睛十级伤残赔偿金通常是15306元。国家为了保障劳动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申请鉴定为了十级伤残的时候,是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3、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4、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5、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 二、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属于十级里面的第34条款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 (5)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三、手指伤残怎么评级 1、三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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