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的土地可以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