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有权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吗? |
释义 | 子女可以自动放弃父母的房产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并提供相关材料。房屋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房产归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通过赠与或直接过户,赠与需要公证。对于子女而言,如果不想继承父母的遗产,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权进行公证来实现。放弃继承权可以采用单方声明或协议放弃的形式。 法律分析 一、子女一方自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是否可以? 子女放弃房屋继承权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是可以拥有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对于子女来说,如果要放弃房产的继承权是可以进行公证,这样效率是更加高的,到当地的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来进行。 子女放弃房屋继承权是可以的,子女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公证只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即可。具体要提供的材料有: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二、房屋继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过户与房产遗赠不冲突。房产可以办理赠与手续也可以直接过户,赠与必须通过公证。 公证时,有继承权的人都要到场亲笔签名,同意由其中一人继承。凭继承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费用可以根据房屋价值计算一番,税费标准一般都是固定的,以当地公布的为准。 对于孩子来说的话,如果不想继承父母的遗产,完全也是可以的,但是不需要本人提出一定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够发生法律的效力,同时也可以到公证机构来进行公证,这样相对来说的话,它的效率会更加一步增强。日后返回也不存在。 在我国的继承权利人放弃继承权的时候,还要注意放弃的意思表示的作出,此时是可以用多种形式进行的,但如果要进行放弃继承的公证的话,最好以单方声明的形式提出,如果采用协议放弃的形式,此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允许的。 结语 子女放弃房屋继承权是可以的,需办理公证手续。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继承人身份证等材料。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相关情况并盖章。房屋继承需遵守遗嘱及法律规定,持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继承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孩子如不想继承遗产,可通过公证放弃继承权,提出单方声明或协议放弃。请注意放弃意思的表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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