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意见规定条件什么? |
释义 | 最高法院规定自首和立功的条件,包括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并供认罪行、主动交代罪行、劳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等。如实供述罪行还需包括个人信息,不影响定罪量刑。多次犯罪时需综合考虑已交代和未交代的情节。自动投案但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掌握前交代的,也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和立功可减轻法律责任,但需依据司法机关的认定。 法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意见规定条件什么? 自首和立功的意见规定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情节认定条件,当事人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的行为,是可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的,但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上述规定的司法解释,来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自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意见,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并供认犯罪事实、在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在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等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差异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但隐瞒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多次实施同种罪行时,需综合考虑已交代和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前主动交代的也可认定为如实供述。根据以上规定,司法机关将依据事实情况对自首和立功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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