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观方面如果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都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虽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死亡几十人、上百人,但如果在主观方面仅是过失,也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严厉的刑罚;如果在故意犯罪中其主观方面其次,“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在客观方面危害特别严重,主观方面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是到了极其罕见或者说是无以复加的地步。客观方面的严重危害结果,在有死刑条款的犯罪中一般都有所界定,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死一人;在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在贪污罪、受贿罪中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的,等等。但是,如果仅仅是在客观方面达到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件,也仅仅是判处死刑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在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中一般都有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的选择余地。第三、考察和认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在考察认定了犯罪分子在客观方面的危害达到了死刑的标准基础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主要就取决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了;对一个审判人员来说,最见功力的也是对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的考察和认定。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一惯表现较好,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犯罪是因一时的激情或者是极其偶然的条件引起;或者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坦白悔罪并能积极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在主观方面就不能认为是危害特别严重,进而也就不能在总体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是“罪行极其严重”,因而就不能判处死刑。只有那些在平时一惯表现不好,打击报复正义,实施积极而有预谋的犯罪;在犯罪后逃逸,在被抓捕后狡辩抵赖拒不交待罪行等,才可以认为在主观方面危害特别严重,如果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达到了危害特别严重,才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笔者认为,在对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的主观方面的认定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很薄弱,尤其希望最高司法机关选择公布一些在认定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罪行特别严重的案例,以使各地在认定对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轻重上有所借鉴和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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