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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业务属于什么
释义
    本文阐述了质押业务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质权人是提供财产的人,出质人是享有质权的人,质物是特定财产移交给质人占有的财产。在质押担保中,出质人和质人需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移交于质人占有时生效。专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的人。汽车质押是指将车押给
    法律分析
    质押业务中,提供财产的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人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的人称之为质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移交于质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人包括专利所有人和专利持有人。
    简单来说,汽车质押就是通过将车押给对方,换取一些资金,此时汽车所有权归对方所有。到期还款后,可以重新获得汽车所有权,但是还需要交给对方保管汽车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股票质押要怎么做
    质押股票处理流程: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三、质押之后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办
    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拓展延伸
    在质押业务中,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债务人作为债务人,则承担着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偿还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质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导致质押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法律上存在质权人权利义务分离的原则。具体来说,质权人在质押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债务。
    2. 质权人应将质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3.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 质权人应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实现债权的实现。
    5. 在质押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质权人有权参与并受偿。
    总之,质权人在质押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需要根据具体的质押合同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同时,在操作过程中,质权人应谨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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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