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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
释义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
    退役士兵带病回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确定享受抚恤待遇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最新补助标准为2018年8月1日下发的通知,标准为550元/月。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种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的疾病。据《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其中包括的疾病(部分)有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2、中度癫痫;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9、精神分裂症;10、偏执性精神障碍;11、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12、难治性强迫症;13、其他精神障碍(经精神专科住院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未愈者,或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治疗仍不能正常工作者14、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导致长期(≥2年)心功能在Ⅱ级以上;15、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6、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损害17、夹层动脉瘤;18、心脏移植术后;19、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2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退伍军人慰问金标准
    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甘肃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退伍军人落户政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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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5: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