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隐性债务认定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直接举债融资,包括“为没有收入的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的,最终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举债融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企业抵押或质押进行的举债融资”等;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支出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应付工程货物款等。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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