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包括什么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报销生育待遇的流程、范围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具体标准包括津贴补助和一次性补贴,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法律分析 一、报销申请流程 在产假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所在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待遇报销申请。 二、报销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三、报销标准 1、津贴补助 ①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 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 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 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2、一次性补贴: ①流产:400元 ②顺产:2400元 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左右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成都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定额和定费相结合的报销方式。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未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遵守生育保险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等申报办理生育保险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生育保险制度的行为。 结语 生育报销流程及标准如下:一、报销申请流程:在产假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所在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待遇报销申请;二、报销范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三、报销标准:1.津贴补助: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2.一次性补贴:流产:400元;②顺产:2400元;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四十七条\t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12-07)\t第二十七条\t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十三条\t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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