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伤情”有什么不同之处? |
释义 | “伤残”、“伤情”有什么不同之处?“伤残”、“伤情”有什么不同之处?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所谓伤情是指受伤害的情况、情形、程度。所谓伤残是指身体受到了一是损害,伤害;二是形成了残缺,残破;三是因受伤达到了残废状态。二是两者的延伸指向不同:提及伤情就会延伸到伤情鉴定——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提及伤残就会延伸到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有: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三是相关的功能不同;伤情、伤残鉴定的结果的功用是不同的,可以说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回事。伤情鉴定是确定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