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
释义 |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三)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伤情鉴定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求受害人在伤情发生后立刻进行,以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用来帮助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而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判,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鉴定。 (四)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二者的等级划分也不一样。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到10级,但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六)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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