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市参保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需按时缴纳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保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前未满15年缴费的参保人员需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 法律分析 在天津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拓展延伸 天津市社保缴纳时间表及相关规定 天津市社保缴纳时间表及相关规定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规定,具体缴纳日期如下: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需在每月的15日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则需要在每月的25日前缴纳。对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用应当在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10日内缴纳。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缴费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缴费期限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纳时间可能会因为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建议及时关注天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通知和公告。 结语 天津市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时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缴纳社保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前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请注意,具体缴纳日期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请及时关注天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通知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