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法法院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一、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什么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 (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就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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