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 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平衡了个体的特殊性和监护的僵化性,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使得本人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选任监护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意定监护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1、被监护人选任监护人时可以与监护候选人协商,双方可以就建立监护关系达成协议; 2、对监护事务的授权委托由被监护人单方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