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由什么选举
释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网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3: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