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什么监督管理 |
释义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4、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5、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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