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