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 |
释义 |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包括: (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审查、整理、废止有关文件,决定修改有关文件,重新确认有关文件的效力。 (2)法律汇编 ①法律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②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3)法律编纂 ①法律编纂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创制新的规范,修改和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 ②法律编纂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4)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前提和基础; ②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 ③法律编纂又为以后的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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