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遗产继承需要去公证处吗 |
释义 | 民法典遗产继承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是自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是可选的,而公证法规定的必须公证的事项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遗产继承需要去公证处吗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是否要公证没有作出规定,而公证是属于自愿行为,由继承人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遗产继承并没有明确要求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是一种自愿行为,由继承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公证。同时,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继承、遗嘱等事项的公证,但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证的事项才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因此,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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