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成年孤儿安置办法一、在寄养家庭中的成年孤儿,其家庭有收养意向的,应当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市儿童福利院协助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二、在寄养家庭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可以按照青政办字36号文件要求继续在家庭中寄养,寄养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寄养,市儿童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再寄养或入社会福利院的有关手续。1、成年孤儿不愿意在家庭继续寄养的;2、寄养家庭不愿意继续寄养成年孤儿的;3、寄养家庭无能力继续寄养的;4、寄养家庭虽愿意继续寄养但确有虐待孤儿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