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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川航的退改政策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适用航班客票范围
    凡在2021年7月28日16:00时(含)前购买876票证(包括里程兑免客票),行程涉及双流/天府国际机场进出港的川航实际承运航班及使用3U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旅行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含)至2021年8月11日(含)的客票。
    二、退票、改期规则
    (一)退票
    1.旅行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含)客票(包含已在航班起飞前取消订座或NOSHOW的客票),可在客票有效期内至原购票渠道免除退票费办理退票(包括原客票规则不允许退票的客票)。
    2.旅行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含)至8月11日(含)之间的客票,在航班起飞前取消预定座位,可在客票有效期内至原购票渠道免除退票费办理退票(包括原客票规则不允许退票的客票),在航班起飞前未取消订座的客票,依据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退票。
    (二)改期
    符合上述适用航班的客票(包括原客票规则不允许变更的),在原客票航班起飞之前提出改期申请,可变更至2021年9月28日(含)前的同舱位服务等级、同航线航班一次,免收变更手续费、子舱位差价及淡旺季价差;如旅客再次提出变更申请或变更至上述日期范围以外的,依据当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三、已办理自愿退票、变更业务的客票,不再返还已收取的退票/变更手续费和票款差价。
    四、上述客票不得变更航程及承运人,如需变更航程或承运人,将原客票办理退票后另购新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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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