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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法院的法律依据
释义
    不可以自由约定,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同中可以约定哪些诉讼法院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法院,但是不能违反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一般可以约定的法院就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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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7: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