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的如下: 1、申请,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查明离婚申请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立即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