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诉简易程序的适用不需要被告人同意。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条也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同意与否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被告人如果对主要犯罪事实或罪名等有异议,则不能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