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先查封谁就有优先权对吗 |
释义 | 对的。先查封有优势。 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理解析,隐含了优先受偿的规定。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简单地讲原则上,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轮候查封的规定,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就是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扣押、冻结、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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