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学因就业农转非的,如果其仍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则可依法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的,则其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时胎儿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