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效赔偿行为及司法救济 |
释义 | 法律分析:1、赔偿主体不符。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是指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或自然人的法定监护人及相关法人的主管机关。如果赔偿行为人没有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且按法律规定无须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此赔偿行为人就不能成为此案的赔偿主体。如:2002年8月13日,王某在家中休息时因运行中的电扇发生自燃,导致王某皮肤烧伤,用去医疗费用5200元,王某凭借印象认为此电扇是夏日电扇厂生产的夏日牌电扇,遂与该厂联系索赔事宜,并称如不及时赔偿,将在媒体曝光。由于该厂正在创设品牌形象,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先行赔偿王某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事后经该厂的鉴定人员实地取样调查,王某使用的那台电风扇不是夏日电扇厂生产的。此调查结论也得到了王某的确认,但该却拒绝退还夏日电扇厂的赔偿款项,夏日电扇厂遂以赔偿主体不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人民法院支持了夏日电扇厂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由于赔偿行为人受到胁迫,作出了违背本身真实意志的行为,从而导致赔偿主体不符的现象经常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因受胁迫作出的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 2、赔偿对象错误。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对象,是指因人身受到他人侵害而要求他人以其财产补偿所造成损失的人。如果赔偿行为人对没有受到其侵权行为侵害的人实施赔偿,就会出现赔偿对象错误。如:2003年3月16日早晨,住在明驰小区三楼的陈某到阳台给花浇水时发现少了一盆花,朝楼下一看,张某被砸伤倒在地上,遂送其医疗,花去医疗费用1265元,第三日李某向陈某称被其坠楼花盆砸伤并有目击证人证明花盆仅砸到了李某,李某要求赔偿。陈某便向张某提出要求退款并说明理由,后经调查张某系被与其有隙的王某用断砖砸伤,而非陈某坠楼花盆所致。陈某要求退款遭拒后,以自己对事实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退款获得成功。《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见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赔偿范围大小影响赔偿行为效力。依据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作了系统的规定,①限额赔偿将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趋势。由于各地人均GDP标准不一,因而有关赔偿额的赔偿标准也是因案而异、因地而异。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共有十一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②当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包括所有赔偿项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正常情形下,大多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有医疗费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营养费等只能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因此,就具体案件而言,赔偿范围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赔偿项目的增减是赔偿行为人及受害人切切相关的焦点,赔偿范围过大或过小直接影响赔偿行为的效力问题。如甲在A地工作与生活,B地的补偿标准比A地高,甲受到侵害后以B地的补偿标准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高出的部分应不予支持。如果赔偿行为人按此标准赔偿后,发现赔偿数额过高要求退回高出部分的,人民法院应认定高出标准那部分的赔偿无效,依法判令返还。 4、赔偿方式是否适当是认定赔偿效力的重要依据。赔偿方式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指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由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而法律责任的性质总是与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故而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也是财产性赔偿。司法实践中,有些赔偿行为人不依照确定的或约定的赔偿方式履行义务,必然导致其赔偿行为无效。如:甲对乙的人身实施了侵害经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甲赔偿乙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2500元,判决生效后甲将价值2500元的生猪4头送至乙的家中,乙要求甲直接给付人民币2500元,而拒绝接受甲送来的4头生猪。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时认为,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改变赔偿方式,其赔偿行为无效,应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履行义务。所以说,③民事责任是国家直接以强制力强制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一经人民法院确定则不能自行改变。因此,赔偿方式的是否适当直接影响到赔偿行为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5、赔偿的前提是否存在决定赔偿行为是否有效。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是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赔偿的前提不存在,那么由此引起的赔偿行为必然无效。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它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④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互相联系的要件,缺一不可。例如,2003年4月6日下午5时30分,周某骑摩托车违章行驶,将郭某(63岁,有心脏病)撞成左腿胫骨骨折,郭某用去医疗费用3640元,周某如数赔偿后发现其中有1586元用于心脏病的常规治疗,遂要求郭某退还1586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用于治疗心脏病的医疗费用,因其心脏病并非周某侵害行为直接引起,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周某不应承担郭某用于治疗心脏病的费用,其已经实施的赔偿行为有部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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