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并购价款支付期限 |
释义 | 外资并购交易中非常常见的价款支付安排是,交割时支付一部分价款,交割后某一时点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可见,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应当在3个月内(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意味着余款项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虽然上述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支付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实践中,笔者经办过的案例,审批机关一概要求外国投资者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某种程度上是对中方投资者的保护。 一、外资并购价款外汇办理流程 根据现行有效的汇发[2013]年21号文,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完成: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目标公司应当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凭批准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这一登记后,外汇管理局与银行联动系统中会形成股权转让流入的外汇额度控制。 2、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目标公司办理完毕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后,境内卖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可在任意银行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用以收取买方(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转让价款。同一笔股权转让,卖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3、外国投资者支付并购价款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至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买方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系统中的股权转让流入外汇额度控制,超出的部分不能入账。 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买方价款支付至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后,目标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 [page] 以外汇(含跨境人民币)支付的情况下,外汇管理局系统会自动生成出资确认证明。非货币资产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凭借相关支付证明办理:如进口设备支付应当提供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如果以无形资产支付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未能办理该出资确认的后果有两方面:一方面,卖方不能办理并购价款的结汇;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在日后因目标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需要外汇汇出时,无法汇出。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境内卖方的权益的保护,能够督促外国投资者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以获得完整的股权权益。 5、结汇 目标公司获得上述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后,卖方可凭借该证明继续办理结汇。区别卖方是自然人或企业,又有不同结汇要求。 卖方是个人,且有股权转让收益时,需要分两笔结汇。首次结汇,只可结出相当于卖方基于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部分。获得完税证明后可申请将账户内其他外汇结出;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可以一次性结汇。 卖方是企业时,无论是否有股权转让收益,均无需在结汇前缴税。但卖方企业必须按照资本金账户的结汇要求进行结汇,提供结汇资金使用用途的证明文件以及前一笔结汇资金的发票凭证,5万美金以下的结汇可免于提供。同时,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除外)以及证券投资。 从上述办理流程和要求可以看出,外资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审批及登记流程办理完毕之前,境内卖方无法获得支付价款,卖方承担了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在并购协议中对买方设定较高违约金,如果买方在目标公司和卖方已经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拒绝支付、拖延支付价款的,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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