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什么 |
释义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1、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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