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 |
释义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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