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 1、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更不得打印; 2、遗嘱中处置的财产应属于立遗嘱人所有; 3、应具备遗嘱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遗嘱人身份信息、财产具体信息、财产处置方式、亲笔签名和日期。现实中存在大量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资产。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建议,如果要在遗嘱中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订立一份夫妻共同遗嘱,或者夫妻双方同时订立相同内容的遗嘱,从而保证夫妻双方对同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意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