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必须符合哪些形式要件? |
释义 | 2000年8月7日,吴女士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在离世百年后,她名下的位于**街的一处房屋将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去世。2019年,吴某和小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吴女士的代书遗嘱无效。律师认为,这份由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因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而吴女士的遗嘱文本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的印章,而无 法律分析 2000年8月7日,吴女士请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在离世百年后,她名下的位于**街的一处房屋将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发了家人之间有关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一场纠纷。 吴女士身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吴女士与齐某再婚并与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吴女士的继子小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齐某去世。由于吴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当吴某以及小齐得知吴女士已立遗嘱将巡道街的房子赠与金某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遗嘱无效。 吴某和小齐在诉状提到,金某出示的这份遗嘱既无吴女士签名也未捺印,所盖图章有伪造嫌疑,且吴女士身前曾与金某的母有过节,吴女士不可能将房屋赠与金某。 金某对此辩称,吴女士立下遗嘱是经过律师见证,且盖章也符合吴女士生活习惯。因此这份遗嘱完全真实有效,是吴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权获得遗产。 ----------------------------------------- 律师说法: 这份由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为为无效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这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之所以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吴女士的遗嘱文本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的印章,而无本人签字,《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吴女士的签字都是律师代签的。立遗嘱过程中,两名见证律师只有一人在场。2002年,吴女士曾起诉遗嘱受益人金某之母,要求返还身份证件等物品,这足以产生遗嘱确立时吴女士的印章并非在其本人手中的合理怀疑。所以,该律师见证遗嘱为无效遗嘱,吴女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拓展延伸 律师提醒: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于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并在遗嘱中注明代书人的姓名和签名。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什么是见证人呢? 见证人是指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且知道遗嘱内容的人。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的意愿负责。如果缺少见证人,遗嘱将不被承认。 因此,律师提醒,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律师的说法,吴女士的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的效力问题引发了家人之间的纠纷,也提醒我们在立遗嘱时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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