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法律依据: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