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
释义 |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内容包括: 1、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2、回避,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2)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3、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调查,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5、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出席第一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7、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8、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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