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实行一年一发。从义务兵被批准入伍翌年起,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故被批准提前退伍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被部队退回的新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义务兵,不再享受优待政策。因故滞留部队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第三年(含)以上义务兵不发家庭优待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