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原则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指定管辖的实质和原则,指出了当前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包括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问题等。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时应依法指定的原则,并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指定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确有困难、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问题等。最后,文章提出了针对指定管辖问题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指定管辖,就是上级人民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委托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法院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邻近法院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某一具体法院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 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是不对的。 2、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两个法院没有进行协商就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应当退回报请法院先行协商,而不能擅自指定。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发生管辖争议,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 4、移送管辖后发生管辖争议。如果移送法院将自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首先应指定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而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由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法院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上级法院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人转交。 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一方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6、执行民诉法第23条有困难,可以按民诉法第29条、第20条规定指定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民诉法23条有困难的情况有:①标的物在被诉方所在地,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勘验、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②合同在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订立,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 拓展延伸 素材:关于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问题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将某些案件交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这种做法旨在保证特定案件得到更专业、高效的审理,同时也能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定条件将案件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如: 1. 专业性:某些案件需要由具备特定专业领域的法院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更专业的审理; 2. 地理位置: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有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因此有时会将案件交由距离较近的法院审理; 3. 审判人员素质:某些案件需要由具备较高素质的法院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指定管辖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指定管辖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由于某些案件涉及多个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产生管辖权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2. 指定管辖可能限制案件的审理范围。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法院都有权审理,但某些法院由于历史原因或地理位置等原因,可能并不具备审理该案件的资格,这样就会限制案件的审理范围; 3. 指定管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在某些案件中,由于某些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较高、审判经验丰富,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因此,在指定管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上述问题,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进行。同时,对于指定管辖的实践问题,还需要通过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来加以解决。 结语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审理特定案件的制度,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了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发生管辖争议,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等。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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