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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淫活动的组织与处罚
释义
    加重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性及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包括多次介绍、引诱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介绍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等。而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的不同,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寻找卖淫对象,促进卖淫的实行,而组织卖淫罪则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拓展延伸
    打击卖淫犯罪:组织打击卖淫活动的有效策略
    打击卖淫犯罪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有效地组织打击卖淫活动,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首先,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卖淫活动的打击力度和频率,确保执法部门对卖淫团伙进行全面调查和严厉打击。其次,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警方、社工、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追踪卖淫活动的蛛丝马迹,打击卖淫链条的各个环节。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卖淫活动的认识和警觉,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卖淫犯罪的氛围。同时,对于卖淫者,采取一揽子的社会帮助措施,如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综上所述,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社会帮助,我们可以有效组织打击卖淫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结语
    针对卖淫犯罪的打击,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卖淫活动的打击力度和频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卖淫活动的认识和警觉;同时,对卖淫者提供社会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组织打击卖淫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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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