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登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地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单位行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9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八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林某风涉黑一案的宣判,标志着登封法院涉黑恶案件顺利完成“清结”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