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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身份证办理条件
释义
    身份证办理条件如下: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3、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申领。
    办理身份证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照片、照相馆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拍摄回执单;
    2、户口本;
    3、居住证。
    身份证办理手续: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本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申领导登记表;
    4、核对资料无误,录入公民指纹信息;
    5、交工本费;
    6、发放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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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