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3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十一条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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