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州户口办理其他类型材料一览 |
释义 | 本文详细列出了台州市居民设立单位集体户、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集体户以及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录用员工身份证、劳动保障交纳凭证、居民身份证、证明等。台州市居民设立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用于员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本单位录用员工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本单位录用员工居民身份证 法律分析 以下是台州市居民设立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的改写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1. 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口,需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a) 立户申请书(介绍信); (b)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c) 用于员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d) 本单位录用员工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e) 本单位录用员工居民身份证; (f) 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2.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四)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五)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3.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结语 无论是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学校,申请设立集体户口,都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大中专院校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申请设立集体户,也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则需要提交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以上是台州市居民设立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的改写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四条\t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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