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法律依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