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期间如何实现担保债权 |
释义 | 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可以参加重整计划讨论,可以对重组计划作出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未行使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所有权担保物权如何实现债权 所有权担保物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可以用来实现债权。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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