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如何处理担保债权 |
释义 | 企业破产的,对于担保债权应当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如果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完全受偿的,则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财产及共益债务,之后再根据法定程序清偿其他债务。 一、税务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吗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先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然后在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普通破产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怎样 根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般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此外,当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时,由债务人选择怎么偿还。 三、执行分配中工资债权的优先性 劳动工资债权本身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工资优先受偿到底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还仅仅是工资债权的清偿顺序或特别效力?这个问题至难回答。学说上,关于工资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法定担保物权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工资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显然,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是一项独立性的权利,即存在工资债权和工资优先受偿权两个权利,工资优先受偿权是对工资债权的法定担保物权。 其二,程序性权利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并非一项独立性权利,而仅仅是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而已。基于此种认识。许多国家都在程序法中规定工资债权处于优先的受偿顺位。 其三,债权的优先效力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不过是工资这一特殊债权的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而已。并不存在所谓工资债权与工资优先受偿权两个分开的权利。即是说,工资优先受偿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 就上述三种观点来看,法定担保物权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尽管工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等物权方面的特性。然而,由于工资优先受偿权是以债务的全部财产为标的物,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其责任财产,它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可视为标的物,即是说,工资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既然工资优先受偿权并无特定的标的物,其作为担保物权的物的色彩并不具备,且传统担保杨权具有的公示(登记或占有)形式、融资功能,工资优先受偿权均不具备。这就表明,工资优先受偿权并无传统担保物权的特征。此外,程序性权利说由于仅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一种优先清偿顺序,这就忽视了工资优先受偿背后的实体因素。从而,一方面工资优先受偿园缺乏宴体法依据而给人一种无源之水的感觉,另一方面,又会掩盖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性。事实上,不是程序上的优先性赋予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恰恰相反,正是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性要求其清偿顺位上的优先性。因而,程序性权利说也是有问题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