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可以公证继承么 |
释义 | 债权债务是可以继承的,但是该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债务。继承人可以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一、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一)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二)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1、视情况而定,接受父亲赠予,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时,儿子同时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开始后,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遗产全面分割的角度,继承人应积极查清遗留债务的数额,通知债权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查明债务数额时,应当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当然应当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常见的共同债务有:家庭、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约定共同债务、共同侵权债务等。对于共同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后,继承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遗产分割时,在清偿债务前,应当为依赖被继承人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之后才能清偿债务和分割遗产。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状况进行判断。这是法律保护弱势作用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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