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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不能申请宅基地
释义
    本文介绍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和注意事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已有宅基地面积、出卖或出租村内住房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已满18周岁、已有宅基地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已解决分户需求、出卖或出租村内住房等。此外,林地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已分户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宅基地的申请限制
    农村村民在以下情形下,将无法获得宅基地批准:
    1. 年龄未满18周岁;
    2. 已有宅基地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已解决分户需求;
    3. 出卖或出租村内住房。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二、林地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吗
    林地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如果将林地作为宅基地使用,属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分户后能申请宅基地吗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结语
    宅基地的申请有一些限制,包括年龄和已有宅基地的情况。林地也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分户后,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标准需重建、扩建,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是,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申请也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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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