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什么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释义 |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二、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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